河南省规范普通高等教育办学行为八项规定

2019年04月19日 16:30  点击:[]

河南省规范普通高等教育办学行为
   

一、普通高等教育必须由经过国家或省按有关规定批准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实施。未经批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学历教育,低层次学校或教育机构不得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二、高等学校要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高等学校不得计划外招生,以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三、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申报招生计划,任何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办、合作办学等名义擅自举办校外班。
    四、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未经备案或批准的专业不得自行安排招生。
    五、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未经招生部门批准违规招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进行招生。
    六、高等学校不得接收未经省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进行学历教育,不得向无学籍的学生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七、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批准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收费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拒绝经省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注册入学。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资助,确保没有一名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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