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7〕118号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7年8月7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5年制本科,允许在4-7年内完成学业;4年制本科,允许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可按专业编制学号,学生的校内证件及表单按学号编排号码。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部报到。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指《本科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根据我校所属学科特点,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基本培养要求,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限选课:指加深和拓宽专业基础而开设的,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
(三)任选课: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扩大学生知识面课程,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八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教育教学计划,以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用各门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第九条 各类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通常为: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应根据专业和专业方向不同,由教育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条 学生正常学制内每门课程(任选课除外)给予三次考试机会,依次是:课程结业考试、次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考试在授课学期结束或学期末进行;补考在次学期的第2周和第3周的周六、周日进行;毕业补考在毕业前进行。在正常学制(4年制或5年制)内,经过三次考试仍有课程(任选课除外)不及格,且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根据学习状态可以再次申请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是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统一采用百分制,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学籍档案。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可另选其它任选课。
第十二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绩点数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本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和
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的和
(三)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四条 凡选定的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者,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实训、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学校各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补考一起进行,每门课的缓考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违纪或作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新录取专业相同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计入补考成绩和重修成绩,并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九条 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等需要办理中文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成绩单,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先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二级院(部)的指导下,按照公布的开课计划和本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根据课程的特点、先后顺序、搭桥规律,逐渐递进式选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前所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含尚未考试通过的课程)或所取得的任选课学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须留级,修读所缺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目录,各二级院(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生的网上选课工作。选课原则:必修课必须全部修读,由学校统一安排;限选课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选择;任选课在教务处提供的目录范围内选择。选修课分为初选、调整两个阶段。未选课程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绩点平均在3.0以上且之前历学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每门不低于85分的学生,本人申请,经2名高级职称专业教师推荐,二级院(部)主管教院部长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
经过批准的学生经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同意后,可免听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自修课程每学期限于2门以内。须办理免听自修手续,还须提交有关课程的自学记录和证明自学能力的材料。免听自修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二十四条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或由本校指定在其他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指定修读的学校提供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可以免修其中的合格课程。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见习、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二级院(部)提出申请,经学校附属医院和体育教研部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学校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为其保留学籍四年,期满后学生应按期复学,确属不愿或不能复学者,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二级院(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完离校手续并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二级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若就读的专业有调整,根据学生意愿,复学至相近专业。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开学后2周内无故未注册者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同意意见。自动退学和应予退学均由二级院(部)写出退学报告并经二级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外省转迁户口关系。
第八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转学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转专业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有普通高校学生资格和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各项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在一学年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没有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 学生专业正常学制已到,总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二) 学生专业正常学制总学分数达到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各项学分者;
(三)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学分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四)德育评定不合格或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学习状态可以再次申请补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本科生符合我校《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结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的制发、管理和电子注册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统招本科生,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医药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应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在研究生学籍管理中,应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严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成绩合格,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被录取者,即取得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来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身体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依据《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更换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如因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更换导师的,须由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导师、学科、院部及所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一周之内须经导师同意,院部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导师、院部、研究生处、主管校长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若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病假一学期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请事假一学期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四章 学习与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评语。学位课为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可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记,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评定成绩;对教学、临床实践等环节采用评语方式进行评定成绩。所有考核成绩及试卷、评语均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但不得降低考核标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未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且不能按正常情况补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科签署意见,经院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学年,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办妥延期手续的研究生,在延期期间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已学习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政治理论课除外),可申请免修,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或考核成绩交任课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和院部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对该课程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和免修,并将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进行登记;如果申请免修公共课,必须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根据大纲要求命题的水平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方能准予免修,并将成绩进行登记。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参照第二十七条有关学籍异动的规定办理,并按程序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应当离校回家休养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同时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籍异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科同意,院部形成报告,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学籍异动处理。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院部负责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研究生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对无法送达本人退学决定文件者,在学校范围内公布2周后视同送达。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任何单位一般不得抽调其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包括出国)。如研究生擅自离校,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奖励和表彰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设置一定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表决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10日内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告知申诉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的学校名称和处分时间。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交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放研究生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毕业论文未进行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前,要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当年国家就业文件精神指导下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院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