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2月26日 18:18  点击:[]

 

 

河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7129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历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787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利,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我校学生学历证书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的通知》(教学〔2017226)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按照国家普通招生计划招收的我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入学后取得我校学籍,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证书的主管部门是研究生处,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历证书主管部门是招生就业处。

第二章 学历证书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籍审核学校根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网址: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年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进行学籍审核,并报教育厅核准、审定。

第四条 成绩审核: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各项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 毕业生资格审核: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且通过了前期的毕业生资格确认。

第六条 学历证书审核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和无学籍或不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条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具有普通高校学生资格和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各项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者补作毕业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制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办理程序: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为依据,根据资格审核学籍审查和成绩审查结果,确定毕业生资格数据,经校长签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后,按规定编号、打印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学制、培养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结)业、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发证日期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编号、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色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名单由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印制和保管,证书在使用前及以后的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提高防伪性能,强化证书管理,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学历证书印制、发放、保管流程,严禁违规发证,杜绝空白证书流失。

第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及时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及时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 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历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或者研究生处申请,按照程序,提供相应材料,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核实后出具证明,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或者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放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五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内容须与报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当年7月1日后可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具体参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细则》、《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子注册编号规则: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共18位。第1到5位为学校代码,第6位为教育类型,第7到10位为毕业年份,第11到12位为学历代码,第13到15位为院部、专业代码,16到18位为专业流水号(研究生学历证书第13到18位为流水号)。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照片是学历证书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电子注册照片的质量和准确性,学历证书的图像信息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采集,不得使用自拍、扫描的图像数据。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明书的纸质照片和电子照片须为一致,由学生本人提供。除发放给学生纸质版学历证明书外,还需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学历证书信息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历证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学生的学历证书主管部门是继续教育院部,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历证书主管部门是国际教育院部。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普通本、专科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院政字201397)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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